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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19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40000元(共4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4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400公斤)。(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的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3600元,增值税税额468元,对方代垫运输费8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迄。(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6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72000元,增值税税额9360元,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590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10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5)18日,持银行汇票160000元购入A材料1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99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870元,另支付运输费用4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

2020-05-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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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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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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