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一、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四、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五、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 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里面的芊芊套卡的 2 万的是我的钱 里面的总垫付是我的钱(总垫付的钱加上了这 2 万块块钱套卡的钱) 然后总工资 100612 里有我的5880 元是我的工资,还有一个是我另一个朋友的工资 12388 他的总收入 161249 其中有130,202已经转到了我卡上 我按这个道理算,我只再付出来6000多就可以了 平这个帐 但是我现在这么一算,我还要出一万多,我搞不灵清,我这个是哪里出问题了? 所以想请教一下,老师给一个思路
线下已经在报名点报名了会计学堂中级口碑班,如果升级为VIP协议班,请问老师是不是补齐差价即可
老师,我注销的时候,其他应付款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要按25%交所得税,这个我可以理解,然后我账面还有600的货币资金,管理员让我按20%交股息红利,是这样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这个属于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而结束的工作,为什么要给补偿呢?
老师这题我做对了,但是不懂原理,我不明白这个代扣代缴的个税不就是从工资里面扣的吗?为啥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它呢?怎么理解这个逻辑,我有点绕不过来了。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C表是个人去报还是企业的会计?
老师,公司收到餐票,还没给钱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付账款-A 过几个月,拿已开发票过来报销 借:应付账款-A 贷:其他应付款-B员工 好像哪里不对一样
我怎么记得这个好像是看交货的时间节点来确定购买价款?不一定是现值也不一定是终值
老师,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车辆的日常维修费,保养费,年检费,公司也承担吗?
请问如何理解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意思是企业从职工工资里面扣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要上交给国家的个税”这个负债增加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