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大层面上看可能理解有偏差,但是还是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个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总公司的城市还是分公司的城市?
老师,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汇总纳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如果设立的是“跨省市总分机构”及“二级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要求,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由总机构(总公司)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上面这段话中的一般实行总公司合并,与后面的但是的内容,区别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请问老师,这个非盈利组织的利息收入免税怎么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这条政策,我们企业在各个外省设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是各地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这个可以按这个政策不就地预缴吗,如果可以,有什么其他政策或者案例支持吗
个体代开201440的专票,需要交多少钱的税?
老师,旅游公司,24年飞机票还能用吗
发现上个年度外账做的计提工资做错了,导致应付职工这个科目的余额不对,这个要咋改
老师我调整了2021年的报表把2021的成本减了16万,相对应利润增加了16万,应付减少了16万,未分配利润增加了16万,这样就平了。2022期初数就调整了应付跟未分配利润,同样的方法我调了2022的成本调减16.6万,利润增加16.6;应付减少16.6,未分配利润增加16.6.然后未分配利润年末减年初不等余利润表利润,差额是上一年调整的那个16万,但是资产负债表是平的。这是为什么
老师,成本上次有结余-88284.42,提供的普票是42428.63,怎么结算我们应该给人家结算多少
老师,老板给公司交的房租,水电费无票怎么做账?
中级证书和经验哪个更重要?
老师,当月不能取得成本发票,我正常入账,下月把拿到发票放进上月凭证后面,可以吗?再就是当月专票是不是要到下月才能做抵扣。
老师: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局是否一定要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老师你好,其他应付款抵消在建工程的分录应该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