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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这条政策,我们企业在各个外省设立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是各地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这个可以按这个政策不就地预缴吗,如果可以,有什么其他政策或者案例支持吗

2024-07-08 14:1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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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14:15

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依据上述政策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意味着存在经营活动并可能产生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不符合“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条件。 目前没有明确的其他政策或案例支持这种情况可以不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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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依据上述政策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意味着存在经营活动并可能产生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不符合“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条件。 目前没有明确的其他政策或案例支持这种情况可以不就地预缴
2024-07-08
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
2020-10-19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只是不缴纳,但是还是要在你的电子税务局里边进行确认的
2022-03-28
你好 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实行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是“跨省市总分机构”及“二级分公司”时,需要遵循“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2021-03-07
你好,我就是你属于总分机构,需要按上面规定提供资料申报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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