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有限公司的吗 还是民非组织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益,包括熟地、生地价)、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称以房补房、以房补地)、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土地延期开发违约金等。 1.上述费用分别由哪些部门收取,具体如何构成,是什么性质(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有什么用途?开具什么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各地还有哪些费用? 2.哪些费用无法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拆迁补偿、征地补偿,特别是实物补偿有哪些形式,由哪些费用构成,补偿协议如何签订,补偿标准如何测定。实物补偿按什么价格确定销售额,房屋拆迁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价款? 4.各地在土地出让环节还有哪些与土地价款有关的规定? 5.对于土地价款扣除范围的问题,各地是如何理解、如何执行的?存在哪些难点?各地在执行其他税种政策时如何规定? 6.是否剔除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 7.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对以前已扣除的金额追溯调整? 8.如果存在以财政补贴或其他返还的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如何确定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 9.如果转让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如何进行扣
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到一年年底了,虽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由于会计工作的杂事多,其工作具有事务性和突发性,因此结合具体情况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完成的主工作 1. 按时准确完成每月服务中心人员的公积金与社保申报工作。 2. 按时准确完成每月人员工资核算与个税申报。 3. 及时完成每月费用报销的账务处理、电子发票开具申请并协助完成线上共享交账。 4. 对各类支出合同、电费清单进行会计档案归档。 5. 积极配合小组对CDE片区进行物业费的催缴。 (二)个人工作中不足及需提升的方面 1. 应积极参加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 努力提升自己专业的知识,能为项目开源节流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始终以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自我激励、自我鞭策,严格要求自己。同时多看一些对工作有帮助的相关书籍,以便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努力将所学知识用于具体的工作当中。 3.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向领导汇报工作中的得与失,听取领导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在本职工作上我要努力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不怕辛苦! 老师,帮我修改下
IMA的会员有义务遵守和维护的标准有诚实嘛?
一张面值为5000元的债劵,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5年,若该债劵以4500元的价格购入,计算到期收益率
李宝峰今年35岁,月收入28000元,月均支出5660元,假设收入支出不变,希望60岁退休,并享受20年退休生活。李宝峰希望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开支为当前开支70%。假设李宝峰投资报酬率和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报酬率都是5%,今后的通货膨胀率是3%。假设当地月平均工资为5991元,每年月平均工资按5%增长。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为当地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个人平均缴费指数
李宝峰今年35岁,月收入28000元,月均支出5660元,假设收入支出不变,希望60岁退休,并享受20年退休生活。李宝峰希望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开支为当前开支70%。假设李宝峰投资报酬率和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报酬率都是5%,今后的通货膨胀率是3%。假设当地月平均工资为5991元,每年月平均工资按5%增长。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为当地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个人平均缴费指数
年利率1.95%存三年利息是多少?
我想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牛肉,能帮忙代理吗?我只在国内收货,我有国外的货源
老师您好,往年凭证里缴纳的行业会费对方开具的财政兼职收据遗失、汇款凭证在的,已经做了税前扣除,可以要求协会补开一张正式收据,或者写份协会收到这笔会费的说明、协会盖章附到凭证后面备查吗?
老师您好,如果往年缴纳的行业会费收据遗失,可以拿着汇款凭证要求协会补开一张收据,或者让协会说明盖章,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老师您好、往年缴纳的会费已经做了税前扣除了,如果发现收据丢了,但是有汇款凭证、汇款上也明确说明了会费用途,会有问题吗
本公司送存银行的某客户转账支票12240元。因对方存款不足而被退票,而公司未接到通知。
老师这个得看营业执照吗
是的 需要看执照 民非组织他有一个单独的证书
民非的需要交哪些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这一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并且适用于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