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1.土地局收的,给你开收据,可以扣除 2.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 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 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三、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缴纳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各地不得在土地出让环节从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出让土地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成本费用,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上述费用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土地受让人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一并收取。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避免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混库。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益,包括熟地、生地价)、拆迁补偿费(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称以房补房、以房补地)、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土地延期开发违约金等。 1.上述费用分别由哪些部门收取,具体如何构成,是什么性质(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有什么用途?开具什么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扣除?各地还有哪些费用? 2.哪些费用无法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拆迁补偿、征地补偿,特别是实物补偿有哪些形式,由哪些费用构成,补偿协议如何签订,补偿标准如何测定。实物补偿按什么价格确定销售额,房屋拆迁的成本是否包含土地价款? 4.各地在土地出让环节还有哪些与土地价款有关的规定? 5.对于土地价款扣除范围的问题,各地是如何理解、如何执行的?存在哪些难点?各地在执行其他税种政策时如何规定? 6.是否剔除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 7.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对以前已扣除的金额追溯调整? 8.如果存在以财政补贴或其他返还的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形,如何确定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 9.如果转让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如何进行扣
中嘉创新实业集团旗下北京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销售其2016年1月取得的普通标准住宅楼,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总面积2万平方米,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8500万元,发生拆迁补偿费100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6000万元、绿化工程费用200万元、利息费用52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管理费用1100万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元、销售费用8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公司营销部门制定出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以13800元单位平均售价挂牌第二种方案是以12900元单位平均售价挂牌要求:计算两种方案的净利润并进行决策说明:1.该企业适用税率如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附加税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直接按12%计算。2.数据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请问这题的增值税,房产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利润总额怎么算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职工支付出去的钱,为什么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再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为什么不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老师,我现在坐汇算,2024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亏损20万,但是24年汇算我调增了24万,应纳税所得额4万了,缴纳所得税了,那24年利润表是否需要修改?
这个可以这么说吗?对民联营企业来说是重大影响,对合营企业来说是重共同控制,对子公司来说是控制
老师,那个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概念呢,就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施大施加重大影响。 民营企业是不是就是控制有共同控制的那个,权利呀?就是啊,说实在的,我都不太理解,嗯,应用指南上的意思,但是讲义上还行。就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一项安排与的,被安排位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核心安排。对核心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一同对被单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投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投资。那个对子公司投资呢,那概念我知道的,就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施加控制的那个股权投资,那我就是对那个合营企业有点。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个说法
老师:去年的年报中把电脑折旧填到运输工具类去了,现在该怎么办呢
像我这种情况确定能享受免征一个点增值税?我是去年12月份开具20万专票,其实客户要的是普票,弄错了,2025年1月份就开具红字发票专票20万,又开具普票20万,第一季度老板又开具普票20万,现在第一季度就是专票红字20万,普票40万,可以享受普票免征一个点增值税?红字发票还能
请教一下,计算消费税税率时,什么情况下,需要÷(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什么情况下不用÷(1—消费税税率)而是直接就直接×消费税税率 烦请详细解说一下,非常感谢! 在进行组价的时候,计算消费税,都要÷(1➖消费税税率)后变成含消费税的价款再×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图片在计算消费税税率时,对于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后 为什么不÷(1➖消费税税率)变成含消费税的售价再×消费税税率,而是用价税分离的售价直接×消费税税率?烦请详细解说,非常感谢!
,老师怎么升级课程,我现在想升级
老师我想麻烦你给我普及一下,这个增值税。我经常搞不懂,这个增值税成本的话是放买方还是卖方?然后销售收入能不能算增值税
打算新入股一个公司,但是目前本公司盈利五十万,新入股成员准备投资五十万用于购买设备,这时公司是不是就存在不盈利了,原公司老板是不是就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了,这样一来对新入股成员公平吗,这种情况怎样来合理规避这个问题。
5.有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6.可以 7.需要 8.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 9.按照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