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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请问这个特定财产指的是什么样情况下属于特定财产的?

2024-10-31 17:2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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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7:23

您好,就是抵押、质押或留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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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都是对的,只是重整是为了拯救企业,此时如果担保权人把财产分走了,企业就死了,达不到重整的目的,所以要先暂停,如果重整失败,则还是有优先受偿权的
2021-11-09
同学,您好,别除权是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里,有的债权设定了担保,那么这个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额度部分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023-06-07
亲,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设立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包括保证债权,所以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10-28
您好,我这样给您说吧,就是说,比如您是债权人,别人欠您钱,然后他提供了房屋的担保,那么这个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和分配的话,你是没有表决权的,因为他这个和解协议还有分配的钱,是优先偿还了你以后,剩余的部分
2023-09-21
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管理人以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用于抵销的债权数额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的价值,那么这种抵销就不被允许了。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100万元,而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价值为80万元。如果该债权人想用这100万元的债权去抵销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那么其中80万元的抵销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这部分没有超过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而超出的20万元(100万元 - 80万元),由于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就不能进行抵销。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债权人通过抵销行为获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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