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这3项权益可以视为合作的投资收益。但在税务处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你们公司所获得的保底收益和利润分配权,可能被视为土地增值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账务处理,收到保底收益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保底收益: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 2.收到利润分配: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 在税务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们公司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合作收益金需要的交什么税》,企业合作收益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从企业和其他纳税主体(如个体工商户)的税源上征收的税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纳税主体的税率为20%。此外,在合并纳税的情况下,当企业收入超过年度纳税限额200万元时,即可将其视为符合加征税率高于25%的收入,而高于25%的税率将按照该企业收入所在行业设定,可以达到45%。如果公司支付了个人报酬,例如工资、奖金等,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老师晚上好!我们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规定由2个人共同出资,出资额2000万,各占注册资本50%,出资时间为2030年6月22日,至今未见出资款入帐。 问题: 1、出资人没有出资,那公司就没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这样可以吗? 2、在2020年8月我公司与一个投资有限公司签了一个“项目回填及后期土地利用合作经营协议书”,项目名称:芽苗研发生产中转基地,项目用地面积200亩,合作方式及内容:甲方以项目用地资源、项目申报等作为入股方式。乙方(我方):投入资金300万作为入股方式。利润分配:甲40%、乙60% 项目交地及租金计算为2021年1月1日。3、我公司又以上述项目与另外2个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其中:一个人(周某某)以上述项目每1%的份额折合人民币5万元入股10%股份和股权,计50万元共同合作从事项目回填;另一个人(李某某)以上述项目每1%份额折合人民币8万元入股5%股份和股权,计40万元共同合作从事项目回填。这两个人已各转给我公司一半的资金。我公司如何入帐,会计分录?
1.甲公司是由A.B.C.D.E5个发起人共同发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定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划分为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A占50%,全部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折合股份2500万股,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8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700万元;经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800万元,上述财产已依法转入甲公司;BCDE各占12.5%,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关出资全部到位,存入银行. 2.甲公司20×9年有下列业务: 1、5.3日以每股5元的价格增发面值1元的股票6000万股,扣除按0.5%计算的相关税费后款项已存银行 2、6.10日将原自用房屋转作经营性出租,以公允价值计量,该房产20×6年12月取得,原值3000万,按20年提折旧,假定净残值为0,转换日公允价值为2900万,20×9.12.31公允价值2950万 3、7.20日购买某公司债券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成本300万,20×9.12.31公允价值400万。 要求:作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10.某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所得全年应交的所得税为60000元(只作财务会计账务处理)。11.某事业单位计提当月行政办公用房屋租金30000元。12.某规划设计院以闲置资金购买面值2万元的国债,其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2000元。支付银行存款22000元。13.某学校教职工报销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4500元,之前预借5000元,交还500元现金。14.某体育管理中心非独立核算的场馆向附近的A单位提供部分场地服务,当月应收场地使用费5万元,按合同规定,这笔款在下月初支付。(该笔款项不需要上缴财政)15.某事业单位投资A厂,持股比例为40%,年末A厂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增加)600万元。16.某事业单位对附属A单位拨付补助款30000元。请做出预算会计处理。17.某事业单位用从收入中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一批材料,价款12000元。18.某事业单位年末时,捐赠收入科目贷方余额20000元,其中用于专门项目的捐赠收入10000元。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科目贷方余额30000元,其中用于专门项目的捐赠收入10000元。请做出相关结转分录。
我们公司是在二十年前跟另一企业有合作,我公司以前为政府性质单位,很多年前已改为国企,这份合同是这样签订的,乙方以300000万购买的我们这块土地,同时我们也获得了未来的权益:1.1996年以后每年享有12万保底收益,以后每年增加2%,2.自乙方获利年度起,我方享有乙方合作经营利润20%的分配权,3.合作终止,乙方名下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价值扣除税费外,我公司享有土地剩余价值20%的分配权,现进行资产 清查,我公司算享有的收益,评估报告给到的结果是,我们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该部分土地增值税的金额较大,想问下我们能否把这3项权益收到的钱视为合作的投资收益,以及收到钱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问题
老师一次性输液带针可以卖吗记在医疗收入里面吗
老师你好,9月到12月,总收入16万,总支出19万,总支出包含借款4万,现账户余额23000,请问这个怎么算
老师 我写论文关于偿债能力分析的 目录中有一个偿债能力分析的理论基础 我应该怎么去用啊 我正文主要分析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感觉和这个理论连接不上 我好像用不到这个理论 但是我开题报告上确确实实写了有这个题目 我该怎么办呢
不是很明白你说的,我理解的是比如本月我销售了100万,但是我这对应100万的进项当月回不来,那我不就是要按100要*13%交增值税了吗,次月对应这100万进项才回来也抵扣不了销售这100万啊
这样的话,做电商的不是亏很多税点,进项还没回,要先交增值税,不是亏了
可是进项没回啊,公司跟供应商都是当月进货下月才核对账单开票的
电商公司,当月销售,但是当月进项没回,那么当月销售要做收入吗,还是怎样做比较好
老师好,年报累计利润7.6万,其中有分红1.5万,如何计算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201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面值5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债券于2018年1月1日发行,期限5年,每年利息于次年1月10日支付,到期归还本金。甲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及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该债券买价为520万元,另付交易费用0.8万元,2019年6月30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35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43万元。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上年利息。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将该债券出售,取得售价530万元,支付交易费用0.9万元。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2019年因该债券投资影响营业利润金额为82.2万元B.2020年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9.1万元C.2020年该债券投资影响营业利润金额为-13.9万元D.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从取得到处置形成的累计投资收益为68.3万元
你好,我想延续定期定额。月纳税经营额,数值怎么填写,
3项收益前两项收益可以视为对我公司的分红吗,这样前两项是不是可以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哦
那我们在账上没有对他们的投资,没有长投和其他权益工具,取得这部分钱也可以计入投资收益吗?只是在合同中有约定,还有这三项每年固定收益,利润分配还有土地剩余价值的分配,由于对方常年亏损,是否要等对方弥补亏损后我们才能收到,还是在对方弥补亏损前就要给到我们?
首先,关于这三项权益收到的钱是否可以视为合作的投资收益,虽然在账上没有对对方的投资,也没有长投和其他权益工具,但根据合同约定,你们公司确实拥有从该合作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会计处理上,每年的保底收益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确认为收益。对于合作经营利润的分配权,可能需要在乙方实际产生利润并进行分配时,按照约定的比例确认相应的收益。而合作终止时土地剩余价值的分配权,需在合作终止且确定土地剩余价值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于税务问题,评估报告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这部分金额较大。是否能将这些收益视为投资收益来处理税务,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确定。 至于对方常年亏损的情况下收益的获取,这取决于合同中对三项权益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保底收益的支付不受对方盈利状况的影响,那么即使对方亏损,你们仍有权按照约定收到保底收益。然而,对于合作经营利润的分配,通常需要在对方获利年度且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分配。至于土地剩余价值的分配,同样需依据合同中关于合作终止时的具体条款来执行。
问题是合同是30年前签订的,合同没有签的很明确
同学你好 如果合同是 30 年前签订的且没有明确相关收益分配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处理起来会较为棘手。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能否将这三项权益收到的钱视为投资收益,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虽然账上没有相应的投资记录,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如果合同能够证明您公司确实有权获得这些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投资收益。 在账务处理方面,由于合同不明确,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的财务政策和以往类似业务的处理方式进行判断。对于每年的保底收益,在收到时可以先谨慎地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待进一步明确其性质后再做调整。 关于税务问题,由于合同约定模糊,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税收法规,对这些收益的性质和纳税义务进行判定。 对于在对方常年亏损的情况下收益的获取,由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可能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来判断您公司是否有权在对方弥补亏损前获得收益。 为了更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建议您公司收集与该合作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以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合作背景和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