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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 1.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某不动产抵押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如果是动产抵押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实现抵押权是,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谢谢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个是不是也属于打破合同相对性?谢谢

2024-07-05 11: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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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1:26

1.对于不动产抵押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受影响,不能解除。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同样适用于已抵押并登记的不动产。 而对于动产抵押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因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相对较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打破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了保证责任,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突破了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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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动产抵押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受影响,不能解除。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同样适用于已抵押并登记的不动产。 而对于动产抵押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出租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因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相对较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的影响。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打破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了保证责任,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突破了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限制。
2024-07-05
问题一:B的抵押权是否仍然存在,是否可以向C主张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B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便A制作了假的登记证书,并不影响B在官方登记机构中已存在的抵押权登记。因此,B仍然拥有对车子的抵押权。然而,由于C作为不知情的买受人,并且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车辆,根据“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原则,B的抵押权在针对C时不能主张。但这并不意味着B的抵押权消失,B仍然可以对A主张抵押权。 问题二:C是否可以以欺诈理由行驶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追究A的赔偿责任? C可以基于A的欺诈行为行使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A承担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在合同法中,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三:C如果不行使撤销权,是否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对抗A的抵押权? 如果C不行使撤销权,他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抗A的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C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据此对抗A的抵押权。 问题四:C该如何选择才能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C应首先选择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合同可以使C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如果撤销合同后,C仍想购买车辆,可以重新与A协商,确保A不再存在欺诈行为。如果C选择不行使撤销权,他应确保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问题五:B和C此时都是受害者,此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到C作为不知情买受人,并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车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C的善意取得权益。同时,法院也会要求A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B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欺诈行为给C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会权衡双方的权益,力求达到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2024-03-28
同学你好,丙与约定乙的债权不得转让,因此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3-11-15
同学,你好! 债权约定不能转让的,则该债权当然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如下: 1、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但是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若不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2023-11-15
《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20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动产质权虽未转移占有,但已经符合了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可以随债权一并转移。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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