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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1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并约定该笔贷款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同时,和平公司应工商银行要求,以其自有的现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并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和平公司若无法清偿本息,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为工商银行所有。此外,东桥公司作为和平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东桥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年7月,和平公司与西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和平公司将生产设备出租给西桥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根据和平公司的书面告知,西桥公司对该生产设备已经设置抵押的情况知情。2021年4月2日,因和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工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西桥公司以租期尚未结束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的请求。2021年5月,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东桥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5分)(2)西桥公司拒绝工商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做法

2022-06-15 09:3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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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1:57

和平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约定条款无效。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抵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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