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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本年汇算清缴退回上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有两种做法我有点不清楚: 第一种:J:银行存款 D:应交税费-所得税 这种做法,财务报表的钩稽关系是相等的,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净利润累计金额 第二种:J:以前年度损益-红字 D:应交税费-所得税-红字 J:应交税费-所得税-红字 D:银行存款-红字 这种做法,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年初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净利润累计金额 麻烦问一下老师,这俩种做法在财务报表里的应交税费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这两种做法哪个是正确的?

2024-05-15 11:5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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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1:56

你好,第二种是对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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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二种是对的了呢
2024-05-15
第一种做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这种做法直接将退税款计入银行存款,并冲减应交税费。在财务报表中,这种做法会使得应交税费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相应减少。同时,由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等于净利润累计金额,因此这种做法在财务报表的钩稽关系上是相等的。 第二种做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红字)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这种做法涉及到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首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减应交税费,然后再将退税款计入银行存款。在财务报表中,这种做法会使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都发生相应变化。同时,由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与年初余额之差减去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于净利润累计金额,因此这种做法在财务报表的钩稽关系上也是合理的。 至于哪种做法是正确的,这取决于具体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收到的退税款是以前年度的,那么需要追溯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这样做可以确保退税款的正确使用和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然而,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其他会计准则或税法规定,或者收到的退税款是当年的,那么可能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冲减“应交税费-所得税”即可。
2024-05-15
是不等,这个只有资产负债表变动,利润表没有变动 不等是正常不需要处理,实务中
2021-01-19
你好,发生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现的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就是 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初数%2B净利润本年累计%2B(—)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的所得税不在补交税款当年利润表体现的
2021-01-25
是的 做了跨年调整就是不一致 不用管 正常的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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