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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4月所属期计提发放工资,然后5月份申报4月份的个税可以吗?

2024-05-12 21: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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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21:56

您好,是的,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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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的,就是这样的
2024-05-12
您好,本来就是这样的,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计提在当月
2024-05-12
学员你好,3月份计提的工资4月份发放,那4月份申报3月份所属期工资是以3月份发放的2月份的工资申报
2023-04-16
你好,不是的。5月申报的所属期,四月表示4月发出的工资。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2021-05-27
同学,你好 这个没有问题的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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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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