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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押条款的小例子我想到了其他情形 1)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即甲公司为抵押人,则乙银行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丙公司,即丙公司为抵押人,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取决于其许可该笔借款由甲公司和A公司各承担50%时是否经过丙公司的书面同意,由于未能偿还借款的是A公司,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乙银行无权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我设想了三种情形,(1)甲还款,a不还,乙银行丙抵押;(2)甲不还,a还,丙抵押;(3)甲不还,a还,甲抵押。比较有疑问的是(2)的处理。

2024-05-11 16: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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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6:23

对于情境(2),乙银行是否能行使对丙公司房屋的抵押权取决于抵押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是否得到了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并且抵押合同中没有允许这种灵活安排的条款,那么乙银行可能无法直接对丙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乙银行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讨未偿还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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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情境(2),乙银行是否能行使对丙公司房屋的抵押权取决于抵押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是否得到了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丙公司书面同意,并且抵押合同中没有允许这种灵活安排的条款,那么乙银行可能无法直接对丙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乙银行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讨未偿还的借款。
2024-05-11
首先明确抵押权的顺位规则: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题中,该公司以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向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向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最初的顺位是丙银行第一顺位、乙银行第二顺位、甲银行第三顺位。 后来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这里丙银行与甲银行的顺位交换对彼此有效,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乙银行。 对于乙银行来说,其顺位不受丙银行与甲银行交换的影响。 房屋拍卖仅得价款 600 万元,分配如下: 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00 万元。 剩余 300 万元,在丙银行和甲银行之间分配。由于丙银行与甲银行交换了顺位,对彼此来说,丙银行现在处于第三顺位,甲银行处于第一顺位。但对乙银行不知情的乙银行来说,其仍认为原来的顺位有效。 所以甲银行先受偿 100 万元,丙银行受偿 200 万元。 因此,正确答案是: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答案选甲银行 100 万元、乙 300 万元、丙 200 万元。
2024-08-14
你好,1、抵押权没有设立,动产抵押是办理抵押登记为要件。
2021-04-26
同学你好,丙信用社就设备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但没有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不得对抗乙公司,不能主账优先受偿权
2023-11-09
你好同学,丙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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