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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请问老师,这个政策有延期吗

2024-04-24 09: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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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09:36

你好,这个已经是延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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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207 追问 2024-04-24 10:14

请问老师,2023年度计提集团的利息,统借统贷的免税的发票已经收到,并且支付了第一和第二个季度的,请问必须得满足全部支付,并且取得发票才可以吗?还是说只要收到发票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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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24 10:16

这个不用支付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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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207 追问 2024-04-24 10:47

可是同事说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同时满足,实际支付和收到发票,两个条件,才可以。请问老师这个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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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24 10:49

你好,你后期支付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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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已经是延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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