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您好!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内有拆迁补偿的分三种方式实物补偿,货币补偿,实物+货币。 问题1,契税的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中(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从这个条款中是否可以得出实物交换,按差额征税,房地产企业在承受时和被拆迁人在办理不动产证时;货币安置,按全额征收契税(理解为有支付才交税)。 问题2,拆迁费用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在交契税的时候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增值税是在交了契税之后嘛。货币安置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实物安置不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问题3,发票是全额开具还是差额开具,开票金额是按什么价格,备注栏需要备注哪些内容。

2024-04-07 20:2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4-08 08:05

问题1: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实包括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时的价格差额。在实物补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价格的差额。而货币补偿的情况,契税通常是基于全额征收的,因为有实际的货币支付发生。 对于房地产企业承受拆迁补偿时和被拆迁人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可能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税务政策和具体规定。 问题2:拆迁费用中涉及的增值税及与契税的关系 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因此无法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通常是在交易完成后进行,而契税的缴纳则是在产权转移时。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在增值税处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拆迁补偿款本身都不能直接抵减销项税额。 问题3:发票开具问题 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开具金额应当是交易的全额,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价值。对于涉及差额的互换交易,可能需要特别处理。备注栏通常需要注明交易的性质、涉及的不动产信息、补偿方式等相关内容,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09:36

问题2:根据财税[2016]140号 第七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支付“ 理解为货币性安置可抵扣销项税, 实物不允许   问题3:交易的性质是实物安置,安置房号,请问补偿方式是什么 ,谢谢!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09:40

根据您提供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中包括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等,且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这里明确提到的是“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更偏向于货币性安置的补偿方式。 关于实物安置(如安置房)的性质,它其实也是一种拆迁补偿方式。实物安置是以房产来进行产权的置换,即被拆迁户用其原有的房产或土地换取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房。这种方式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货币支付,但本质上仍然是开发商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向被拆迁户提供的补偿。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09:48

问题3:备注栏通常需要注明交易的性质、涉及的不动产信息、补偿方式等相关内容,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交易的性质是实物补偿,安置房号,请问补偿方式是什么 ,可以举例说下吗,谢谢!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09:53

同学你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易的性质是实物补偿,并且涉及到安置房号,那么补偿方式就是提供安置房作为对某种损失或权益的补偿。具体来说,实物补偿是指赔偿义务人以实物,如安置房,而非货币或有价证券等给付手段来为损害后果进行的赔偿。在安置房拆迁中,这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用于替代被拆迁的房屋,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在备注栏中,应详细注明这是实物补偿,并列出具体的安置房号。这有助于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使所有相关方都能清楚了解交易的内容和条件。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误解。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10:01

第三点,实物补偿是必须是原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可以原权利证书+亲生子女,关系证明由公安出具证明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10:02

同学你好 嗯 这个是可以的哦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10:11

请问补偿涉及空地分配、证书载明原权利人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由组村盖章,由街道办盖章是否可以。 证书载明原权利人已死亡,妻子或亲生子女承受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10:17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10:33

请问我司以毛地拍到土地,有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收到是记入往来账,后期有支付补偿时冲减往来,超过部分记拆迁补偿费,是否正确,谢谢!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10:42

同学你好 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时,应当首先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如果补偿款是用于支付拆迁过程中的相关费用,那么可以将其记入往来账,并在实际支付费用时冲减往来。然而,如果补偿款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那么超出部分的处理方式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超出部分的补偿款是用于弥补因拆迁而产生的其他损失或用于未来的重建、投资等,那么可能需要将其记入拆迁补偿费或其他相关科目

头像
快账用户1669 追问 2024-04-08 10:49

在申请政府拆迁补偿款时,有做一本《城中村改造项目》书,项目开发有二个项目,在书中有明确各项目具体补偿款,实际支付补偿费远大于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请问实际冲减时还需要考虑分项目冲减的问题吗,谢谢!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4-08 10:52

同学你好 1.需要明确各个项目的补偿款金额以及实际支付的补偿费用。这有助于准确识别每个项目的资金流动情况。 2.在冲减往来款项时,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项目冲减。这样可以确保每个项目的费用核算准确无误,避免混淆不同项目的资金流动。 3.对于超出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部分,需要仔细分析其原因。如果这部分费用属于合理支出,且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法规,可以将其计入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问题1:契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实包括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时的价格差额。在实物补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价格的差额。而货币补偿的情况,契税通常是基于全额征收的,因为有实际的货币支付发生。 对于房地产企业承受拆迁补偿时和被拆迁人在办理不动产证时,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确定。具体计算方式可能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税务政策和具体规定。 问题2:拆迁费用中涉及的增值税及与契税的关系 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因此无法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通常是在交易完成后进行,而契税的缴纳则是在产权转移时。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在增值税处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拆迁补偿款本身都不能直接抵减销项税额。 问题3:发票开具问题 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发票的开具金额应当是交易的全额,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价值。对于涉及差额的互换交易,可能需要特别处理。备注栏通常需要注明交易的性质、涉及的不动产信息、补偿方式等相关内容,以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合规性。
2024-04-08
你好 是的 如果是房屋的话 就是差额征税的哈 如果是资金的话 就是全额缴纳的
2024-04-07
同学你好 1.土地局收的,给你开收据,可以扣除 2.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   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   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三、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缴纳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各地不得在土地出让环节从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出让土地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成本费用,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上述费用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土地受让人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一并收取。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避免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混库。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0-09-17
您的问题老师解答(计算)中,请耐心等待
2020-06-13
你把题目材料重新发一下行不行?就感觉你有些题目材料有点儿对不上,就连接不上。
2022-06-17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