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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公司在开办期初证件未办理清楚,总公司代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在租的,并且后期也是由分公司支付款项。销售方按签约主体把票开给了总公司。有两个问题:1、付款方与发票收款方不一致,即实际业务发生者分公司付款,合同签约方总公司收票,这样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处理?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吗,这样处理税务上是否认定为正常?2、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2023-11-20 18: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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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8:04

你好,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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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132 追问 2023-11-20 18:09

就是这个是税务认可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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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132 追问 2023-11-20 18:09

老师,能给我解答一下第二条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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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20 18:45

是的呢,因为你这边是总分公司,本来就有关联属性。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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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
2023-11-20
你好,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公司,这样的话三流不一致是存在风险的
2022-10-18
1. 分公司可以凭借总公司的总发票和发票分割单入账,但需确保分割单明确指出各分公司应承担的费用部分。这样做一般不会有税务风险,只要确保分割后的金额与服务实际接收相符。 2. 对方可以开具一张总的发票,但必须确保发票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如货物或服务的描述、数量等,以便于你们公司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记录。
2024-10-29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05-26
同学你好 互相抵消就可以了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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