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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人指的是担保物权人吗?这里的主债权人未受全部清偿不应该指的是债务人未全部清偿吗?比如剩30万,担保人赔偿,假如担保物值100万,为什么书上说担保物权人还要主张就担保财产全部行驶担保物权??不应该分情况说吗?

2023-11-19 22:1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19 22:38

担保物权具有的一个性质是不可分性,通俗意思就是只能就全部行驶权利,不能只行驶部分,例如你题里的,全部行驶后,担保物卖了100万,债权人得到30万,剩下70万还给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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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的一个性质是不可分性,通俗意思就是只能就全部行驶权利,不能只行驶部分,例如你题里的,全部行驶后,担保物卖了100万,债权人得到30万,剩下70万还给担保人
2023-11-19
您好!老师正在看题目
2023-02-27
尊敬的学员您好,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还应根据其过错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免除民事责任。
2022-11-04
您好,稍等一下发给您。
2024-07-16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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