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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B.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C.调解行为 D.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行为 正确答案 : A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答案解析 : 选项BCD: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不理解这道题是什么意思? A选项 B选项 C选项 D选项 题干 解析

2023-11-16 22: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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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22:47

同学您好,先看一下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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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6 22:49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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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6 22:49

下面这个比较全,在广东法院网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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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6 22:51

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具有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调解行为没有法律强制性,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而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行政调解对民事争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不产生影响。所以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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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837 追问 2023-11-16 22:51

我不要这么多,我要您言简意赅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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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6 2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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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6 22:56

最后一条是最高法的解释,D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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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837 追问 2023-11-16 23:23

不要再答了,我问别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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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837 追问 2023-11-16 23:23

不要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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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7 00:03

好的,同学,祝你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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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先看一下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023-11-16
你好,这个题的考点是针对ABCD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针对A事项,该事项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针对B事项,法律规定的事项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针对C事项,它是一个调解行为,是一个帮助行政相对人行为,当事人是同意调解的,所以是不可以起诉的;针对D事项,这个是内部的行为,相当于单位内部的事件,你可以找单位内部领导解决,是不可以起诉的
2023-11-16
您好,比如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是不能行政诉讼的
2023-11-13
你好,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但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要求的每一个答复都意味着新生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短信引起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把仅指向第一个决定的不可撤销性或解释其理由的“重复处置”不视为一个新的实体决定,拒绝撤销
2023-11-14
同学你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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