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 B.行政法规、规章 C.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 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行政指导行为 正确答案 : A,B,D,E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答案解析 : 选项C: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A为啥是对的,属于哪一条 问题: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行政诉讼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B.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C.若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则可以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D.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行为,任何情况下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E.没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在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 A,C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问题:C明明有特殊情况还选,好多时候选了错了。解析说是因为有特殊情况。怎么判断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原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B.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 C.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D.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正确答案 : A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 : 选项A: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老师,D选项为什么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王超老师不要再接了,请不要乱答瞎答百度搜索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收集证据 B.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C.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D.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E.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告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 : B,D,E 【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知识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答案解析 : 选项A: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问题:选项e正确怎么理解?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收集证据 B.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C.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D.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E.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告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 正确答案 : B,D,E 【知识点】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答案解析 : 选项A: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问题:c为什么是错的?为什么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被告也不会承认自己有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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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关于物业公司水电燃气费的问题要咨询,麻烦有懂得这方面的老师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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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如此,理解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下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有一个行政诉讼案例:山东的一名老师假装取快递偷快递,价值972元,主动赔偿了受害人3000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不完全符合,具有不合理性,应予撤销。 这样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能否调解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能调解的案件是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部门规章进一步扩大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陷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列举了不能调解的情形。能否理解为具有不能调解情形以外的情形均能调解?能否理解为具有不能调解情形以外的情形且具有能调解的情形以内的情形方能调解?笔者赞成后一观点。如此,盗窃案件是不能调解结案的。 法院认为,对于盗窃类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不适用于调解的情形并不包括盗窃类案件;其次,虽然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等不同,但背后的立法精神与价值选择具有协调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也规定了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条件下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从案件性质上来说,对盗窃类治安案件适用调解符合立法精神;再次,本案中,情节轻微。因而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适用调解将更符合治安管理的立法精神,即化解矛盾,减少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也能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院的说理符合情理,但法理的支撑不足。 第二、是否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情节较重”的情形包括:达到立案标准50%以上,盗窃特定物质,盗窃特定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等。如果当地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只能有5至10日内量罚。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绝对符合第二项的情形,可减轻处罚,在1于5日内量罚。如能认定为特别轻微,可不予处罚
写的太多了啊,百度的吧?看不下去
D选项为什么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这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只是有些不适当或者有些不合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