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末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只需要编制2023年年末的会计分录。
2.已知某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值Ed=5,该产品原销售量为Qd=800件,单位产品价格P=10元,若该产品价格上调10%。计算该产品提价后销售收入变动多少元?
老师您好会计分录怎么写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未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按其期未余额的1%提取坏账准备。2x21年年末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00元。2x22年2月5日对甲单位的应收账款发生了坏账损失1500元,2x22年年未应收账款为120000元。2x23年5月8日,已冲销的上年应收账款1500元又收回,2x23年年未应收账款1300000元,假定2x21年年未开始计提坏账准备。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
无,我不知道,我不懂@_@
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1度新的量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乘本利润率为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成本利润率为10%某酒厂2020年五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800斤,已知该种白酒如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为每斤21元,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每斤,比例税率为20%
你好老师,公司销售商品 ,假如10万元,折后5万元,开具销售发票直接开5万元是符合规定的吗,没有在发票上体现原价和折扣价
因暴风雨损坏,一栋楼房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18,0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收到保险公司赔款25万元,已存入银行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转让甲材料需要什么会计科目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如此,理解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下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有一个行政诉讼案例:山东的一名老师假装取快递偷快递,价值972元,主动赔偿了受害人3000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被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不完全符合,具有不合理性,应予撤销。 这样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能否调解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能调解的案件是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部门规章进一步扩大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陷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列举了不能调解的情形。能否理解为具有不能调解情形以外的情形均能调解?能否理解为具有不能调解情形以外的情形且具有能调解的情形以内的情形方能调解?笔者赞成后一观点。如此,盗窃案件是不能调解结案的。 法院认为,对于盗窃类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不适用于调解的情形并不包括盗窃类案件;其次,虽然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等不同,但背后的立法精神与价值选择具有协调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也规定了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条件下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从案件性质上来说,对盗窃类治安案件适用调解符合立法精神;再次,本案中,情节轻微。因而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适用调解将更符合治安管理的立法精神,即化解矛盾,减少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也能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院的说理符合情理,但法理的支撑不足。 第二、是否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情节较重”的情形包括:达到立案标准50%以上,盗窃特定物质,盗窃特定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等。如果当地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只能有5至10日内量罚。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绝对符合第二项的情形,可减轻处罚,在1于5日内量罚。如能认定为特别轻微,可不予处罚
写的太多了啊,百度的吧?看不下去
D选项为什么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通常不审查合理性?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这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只是有些不适当或者有些不合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