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寻梦老师,不要再接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 B.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C.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D.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正确答案 : A 【知识点】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范围 答案解析 : 选项BCD: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C怎么理解、。驳回起诉不能在起诉??不是可以上诉吗?

2023-11-14 20:5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14 20:54

您好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是指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重复上诉。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但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要求的每一个答复都意味着新生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短信引起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把仅指向第一个决定的不可撤销性或解释其理由的“重复处置”不视为一个新的实体决定,拒绝撤销
2023-11-14
您好,比如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是不能行政诉讼的
2023-11-13
您好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是指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重复上诉。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2023-11-14
同学您好,先看一下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023-11-16
同学你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023-10-17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