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这是在6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2)王某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第二次因病住院治疗2个月,累计3个月。因此,医疗期应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即2020年4月6日)届满。 (3)如果王某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因病住院治疗,那么医疗期应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累计计算,而不是重新起算。 (4)如果王某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后,间隔一段时间再次因病住院治疗,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那么医疗期应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届满。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王某在2020年1月6日起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2020年3月10日再次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2020年7月10日再次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那么医疗期应该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累计计算3个月,即在7月6日休满3个月。因此,王某的医疗期应该在7月6日届满,而不是从7月10日重新起算。
张女士于2014年3月8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保险期间1年,保额1万元,2015年3月8日又续保加保了保险金额到3万元。合同约定:一般住院每日赔付100元,无天数限制,若遇重大疾病每日赔付300元,但最高赔付180天。2015年2月1日张女士因感冒住院,治疗后未见好转直至2015年3月6日被确诊为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并转入血液科治疗,2016年2月出院。张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4万元。(1)张女士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是否合理?为什么?(2)保险公司应按哪一年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应该给付张女士多少保险金?
就职于中国甲公司的中国公民丁某为独生子女,父母58岁,有一个女儿。与妻子婚后购买住房,2022年处于首套房还贷期,贷款利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2022年3月税前工资为30000元,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为2400元,养老保险2400元,医疗保险600元,失业保险150元,专项扣除合计数为5550元。2021年12月已填入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约定住房贷款利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100%由丁某扣除(已知国务院于2022年3月颁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项目,规定该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3月女儿满3周岁。当月丁某生病,个人负担医疗支出共55000元。设丁某2022年每月工资和三险一金金额不变,除上述项目之外无其他扣除项目。2022年1-2月甲公司已预扣个人所得税1170元。2022年6月丁某为乙公司设计一个图纸获得税前收入50000元。2022年11月转让给丙公司一项专利使用权取得税前收入3800元。根据上述资料,进行下列计算:5)计算丁某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应补缴(或申请退回)的个人所得税。设丁某自己扣除医药费支出。
2018年1月4日,甲公司录用张某工作,月工资6000元,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8个月,由张某自行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1月甲公司派张某去上海学习培训1年花费10万元,并签订培训期满后5年的服务期协议。2019年1月5日,张某在培训学习时意外摔伤,入院治疗2个月花费3万元。2020年1月5日,张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拟到同城市同行业的乙公司继续从事财务工作。甲公司要水示某支付违约金并提出竞业限制要求。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有哪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地方?(2)张某外出学习期间的受伤应该如何认定?(3)张某离职时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某上市公司员工宋某在2021年取得的个人收入如下:(1)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每月工资9000元,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80000元。家有4周岁在上幼儿园的女儿一名,年满60周岁的父亲一名,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5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宋某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2)1月12日,通过拍卖公司拍卖2年前以7000元购入的书法作品一副,取得拍卖收入25000元并支付拍卖费用1500元。(3)从1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一套,出租一年,扣除缴纳的相关税费后,每月租金所得5000元。1月5日因房屋修缮,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取得正式发票。(4)1月,因持有2020年10月1日购买的某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取得该公司分红所得8000元。(5)公司于2019年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9年1月11日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份(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格为每份6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8.78元。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2021年2月10日至10月10日。于2021年2月1
2019年1月4日,甲公司初次录用李某并安排其担任车间操作工,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1月5日,李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1个半月后出院上班。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2022年10月10日,李某在下班后做收尾性工作时,被车间坠落物砸伤腿部致残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5级伤残),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院。因李某腿部伤残不能从事原工作,甲公司欲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知:李某实际工作年限6年,甲公司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52、关于李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李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应视同工伤李某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李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不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对公转帐付款时不小心把交易摘要货款写成了运输费会怎么样?
医生自接出诊费用怎么核算记录
监事就是监事,不是股东吧,股东要有持股比例的才是股东对吗
行政单位收到财政拨付专项债资金200万元,次月将专项债资金转到专项债资金专户,轻问这两笔账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如何核算
水电费是上个月12.10交的,水费交了96.8元,电费交了250元,现在水费欠费47.45,电费剩下8.31,宿舍有五个人住了35天一个人住了26天,怎么平摊,计算明细算一下
前股东入资怎么入账,已经不是股东了,入实收资本的话要交印花税的
补做以前年度的银行,前股东的入资款,分录是什么,结转的分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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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做以前年度的银行,银行交的是社保费,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之后还需要结转吗,结转怎么做
补做以前年度的银行,银行交的是以前的社保费,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就可以吗,还需要做什么吗
王某在7月6日之前两次一共才休了2个月,假如7月10日再次住院1个月,还能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老师:我知道案例中,7月6日是医疔期届满,我想问的就是案例中第4种情形怎么办
王某3个月医疗期,能不能上半年享受一次,下半年再享受一次呢
如果王某在2020年1月6日起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2020年3月10日再次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2020年7月10日再次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那么医疗期应该在第一次因病住院治疗结束后累计计算3个月,即在7月6日休满3个月。因此,王某的医疗期应该在7月6日届满,而不是从7月10日重新起算。
也就是说2020年7月10日再住宿,就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了 那么,2021年如果再生病住院,还可以有3个月医疔期,对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