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辖 D.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共同管辖 E.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 : C,D,E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问题:复议改变不是告复议嘛,C选项 复议改变告复议,就是原行政机关和改变的都有管辖权?这是属于什么管辖啊?

2023-11-15 07:4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1-15 07:59

如果不是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如果不是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11-15
你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所以除了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那三种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其他的都是基层法院审理
2023-11-17
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共同管辖的原因是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而被告则是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其住所地的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同样地,被告也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应诉。这样可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方便法院进行审理。
2023-11-17
首先,您提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级别管辖不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么?”这一观点,通常是在没有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这一特定情境下的一般性理解。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直接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当于该级别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通常确实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的层级较高,相应的诉讼应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 在您提出的“复议改变的级别管辖”问题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当复议机关(无论是哪个层级的行政机关)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复议机关成为了被告,但案件的级别管辖并不直接由复议机关的层级决定,而是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来确定。这是因为,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后,案件的核心争议仍然是关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复议机关的改变行为只是对原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上的处理或评价。 因此,即使原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复议机关改变该行政行为后,案件的级别管辖仍然会按照原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层级来确定,但这里实际上遵循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案件仍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不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并不意味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只是在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特定情境下的一种特殊处理。 所以,这并不构成矛盾,而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2024-07-27
您好,不是,复议才有被申请人的说法,诉讼是被告的说法
2023-11-12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