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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的告知、征询 老师,请问这段话怎么理解?“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意思是不是说,双方都不同意也没人申请破产,那么就按民诉法(而不是按破产法)的规定处理,继续执行下去,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得到个别受偿? 2、”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问这句话又是什么意思呢??

2023-11-09 23: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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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03:20

您好,1.是的,2.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再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经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对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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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1-10 03:25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法院现行通常做法是: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它组织,无论是否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及也不论保全/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财产分配并按债权额的比例清偿;而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在经执行程序(而非破产程序)分配普通债权时,只能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时间顺序清偿,而不再参照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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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331 追问 2023-11-10 22:34

继续恢复该执行程序,那么是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得到清偿,其他债权人不能请求参与本次分配。” 老师,那么这时“其他债权人”就可以去申请执转破,来获取公平受偿,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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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是的,2.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再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经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对不同意移送破产程序的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023-11-10
您好!第二点是说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无权参与分配,如果想分配,那就走执转破流程
2023-11-11
这个问题涉及到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和个别清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进行不正当的财产转移或者对债权人进行不公平的清偿。因此,对于破产申请前的一些不当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关于你提到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与继续的问题,这里指的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中止对该生效判决书的执行。这是为了防止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人通过执行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获得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则无法获得公平清偿的情况。 至于你提到的个别清偿问题,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提前清偿,通常是被禁止的,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满足特定债权人的需求或者解决紧急问题,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批准进行个别清偿。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综上所述,撤销权和个别清偿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2023-11-10
完整的法条这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023-11-10
您好 就是比如甲公司是破产的公司 甲就是债务人 乙是供应商 乙就是甲的债权人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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