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内部借钱是谁和谁借钱?
老师,我是一般纳税人,去年给对方开过去的发票今天发现税号写错了,对方也一直没有抵扣,我们怎么做呢?直接把去年的发票红冲到这个月就可以了是不
你好老师,我们公司借给其他公司一笔钱,在去年12月份对方归还了本金,并且收到对方给的5万的利息,我做了分录:借 应收利息,贷 财务费用,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利息,现在2月份我给对方开了5万元的发票,我分录应该怎么写。借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借方应该是什么科目
以往年度借款给其他单位,年底收到利息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做账时直接进了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冲减了总的费用,现在对方要求补开了增值税普票,发生了税费,这种情况怎么做账处理
老师,去年收的贷款利息,他们冲财务费用,现在对方要求开发票,发票已经开了,我现在怎么做账
老师。去年单位内部借钱。对方每个月给的利息直接冲财务费用了,今年我们公司开发票给对方了。我的发票怎么做账?
关税为啥是 10800✖️14% 啊?他不是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吗,✖️14% 是啥
这道题的算是为啥 20✖️2000 啊啊啊啊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这里,委托加工应收消费品,为啥委托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啊?
这个为啥要 5989-5085 啊? 金银首饰是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非金银首饰是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月薪3500,月休4天,上了13天班,还休息了两天,怎么算
这个后边为啥是 20✖️2000 啊
过节买包包,首饰,烟酒,送客户,开普通发票,记哪个科目?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老师,税务疑点,这个是什么意思?税款所属期起:2023-01-01,税款所属期止:2023-1231,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0.00,业务招待费管理费处玛用:132113.00,业的支付账载金额:0.00,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0.00 营业收入:10325399.84,视同销售税收金额:0.00.扣除限额:0.00,差额1:132113.00,差额2:0.00 问题类型:未据实申报业务招待大额费支山账载金额
现金报销单上报销人和领款人是同一个人,之前企业管理上简化就只签了报销人,领款人处没有签字,审批和发票都是齐全的,可以在之后规范流程吗,之前的原始凭证,如果遇到核查时,在备注栏里补写现金已支付,出纳签字佐证可以吗
老师,本月销项税额小于可抵扣进项税额,老板问我如果多开几百万销项票,会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缺不缺成本票,这个是得怎么算啊,有点蒙,麻烦提供一下思路谢谢
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然后他们还算利息
你好。您开票需要确认收入的,但是这个内部借款是免增值税的。
我的意思是这个利息去年已经做在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里面了。然后今天6月份才来开具发票。我这个发票要怎么做
你好,把去年的红冲,然后今年在正常入账就行了。 因为去年咱做财务费用不对呀,因为这个属于利息收入。 去年的分路红冲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 然后今年再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贷:银行-100。发票:借银行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这个银行科目不就增加200万了吗?
你好 第一个是错了红冲了 等于没发生 按正确的再记 损益 科目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没听懂。老师可以写一下分录吗?
你好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贷:银行-100。发票:借银行1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借未分配利润贷 以前年度 -100
老师啊!贷方-100万,就表示银行增加了啊。
原来你收到这个利息时分录咋写的,然后我给你写调整的。
借,银行存款,100万。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00万
红冲 借银行 100负数 借 以前年度100 结转,借 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
红冲去年的分录:借银行-100万。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发票:借银行10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94万,应交增值税6万。结转。借未分配利润100万。贷以前年度100万。
这个就是这样处理的,对的。
我更正一下是无息借款是免税的,咱这个有利息是正常交税,然后其他更正的分录是不变的。
【最新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02原来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03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