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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需要书面同意的有哪些,老师总结一下

2023-08-23 21:1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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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21:26

你好,学员 经济仲裁:不能是口头;因为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可以是口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可以是口头。《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诉讼:一般不可以口头提起。 劳动仲裁:可以口头,也可书面。此外,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都可以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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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学员 经济仲裁:不能是口头;因为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可以是口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复议:可以是口头。《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诉讼:一般不可以口头提起。 劳动仲裁:可以口头,也可书面。此外,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都可以口头提出。
2023-08-23
您好,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7)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023-08-2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07-30
你好;比如说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2023-08-03
在经济法中,“半数以上”的规定常见于以下一些情形(其中部分情形人数要求是“过半数”,“过半数”指的是大于1/2,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指的是大于等于1/2,包括本数):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7.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此外,还有一些“过半数”的规定,例如: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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