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这个政策目前没有截至日期。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有() A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B将合同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由投入法改为产出法 C因固定资产改扩建而重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 D由于经营指标的变化,缩短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 答案:CD 固定资产改扩建后视为一项新资产,属于对一项新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的核算方法,所以既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D滥用会计政策,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 老师D选项哪里滥用了,像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而这里长期待摊费用缩短就滥用。经营 指标变化 也没说是为了迎合某一目的?
甲公司20X1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为3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出表6-1所列示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乙公司部分资产资料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已提折旧或摊销公允价值乙公司预计使用年限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存货7501050固定资产180036024002016无形资产10502101200108合计36005704650假定乙公司20×1年实现净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摊销,预计正参照均为0。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编制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
1、(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是( )。 A、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 B、将合同履约进度确定的方法由投入法变更为产出法 C、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 D、将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由6年变更为4年 2、(多选)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可能会影响企业期初留存收益的有( )。 A、因出售部分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 B、本期发现前期重大差错 C、研究开发项目总支出的200万元在上年度将费用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本年度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D、盘盈一项重置价值为10万元的固定资产 3、(判断)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
老师,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为什么又出来一个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老师,这俩个我怎么区分不了啊,什么情况该选择这俩个,我们实际工作当中不是按照10年进行摊销吗,怎么又出来个2年啊
这是哪个政策文件,截止日什么时候?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为什么是乘以4除以1十2十3十4是什么意思?再除以2又是为什么?
老师,我们是个体户,购进初级农产品马蹄转手出售,开的是免税发票吗?比如季度开50W,增值税也是0?
1个销售员管几个镇区的客户,应该怎么制作客户信息表呢?跟进意向客户
用工作表写总结,怎么写呢?需要列标题吗?刚入职15天
提问请问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进销只攒二个点,从供应商购买,直接让商家发往客户,中间物流费供应商负担,对于该贸易公司有没有什么税务不妥?
你好,个体户年审怎么操作?如果想要注销个体户需要年审吗?怎么注销?需要哪些手续?
老师:两项资产的相关系数等于1,该组合的风险是两项资产的加权平均,加权平均值比最高的标准差低,这不是降低风险了吗?怎么说不能降低任何风险呢?
2024年结账,我们一直挂客户一笔预收款,25年1月本来我们应该确认收入开正数发票给别人,结果开成了负数,怎么挂科目,预收通过银行收款,我还从银行退给客户吗?2月补开正数发票怎么操作
老师您好,要去银行办理u盾,需要带什么资料?
老师,我申请失业金,下图已办结,大概几个工作日把失业金打到我个人卡上呀
原文发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条款失效]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条款失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条款失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条款失效]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条款失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条款失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条款失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后续法规——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