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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能根据这道题目具体的讲一下,可为什么是联营而不是合营呢?老师,可以对合营也举个例子吗?

老师能根据这道题目具体的讲一下,可为什么是联营而不是合营呢?老师,可以对合营也举个例子吗?
老师能根据这道题目具体的讲一下,可为什么是联营而不是合营呢?老师,可以对合营也举个例子吗?
2023-07-18 10: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7-18 11:05

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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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18 11:07

本题中, 甲公司和乙公司组合 或者 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组合 都是大于60%,都可以控制丁企业。组合不唯一。 所以不是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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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7-18 11:09

如果改一下 甲50%,乙45%,丙5%,其他条件不改 那么就只有唯一组合 :甲和乙组合的唯一组合大于60% 这种情况下: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 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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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2023-07-18
你好同学: 长期股权投资的合营企业没有联营企业和子公司重要。容易在客观题中考查。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 甲50%股权,乙50%股权,这时候谁也不能控制,只有两个人意见统一才可以。
2022-04-02
你好 聚餐的 还有下午茶 就是集体一块吃的 分不出每个人多少
2021-06-06
你好,一般就是招待客户的餐费、或者送的礼品或者老板自用
2021-06-06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立法目的在于禁止个别合伙人不经合伙人会议,在合伙财产与债务尚未清算的情况下,私自分割合伙财产从而损害其他合伙人权益。这里的分割财产即包括合伙人撤回原始投入的财产,也包括分割由原始投资财产所获收益转化的或其他方面的增量资产,但不包括依法退伙等正常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主要是针对某一或部分合伙人未经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对合伙人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事前不知道。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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