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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随时结转销售成本,2021年6月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2日,销售给外地甲公司A设备5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2000元,成本1500元,商品已经发出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000元。公司销售时已知甲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维持与甲公司的合作关系,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了甲公司假定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10日,向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50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成本为350元。为了促销,东方公司哈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井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商品已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15日,因部分B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B商品50件,公司已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6月1日与两公司签订一项安装合同,安装期限2个月,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4.5万元。截至3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工人工资20万元,根关费用5万元,估计还将发生安装费用15万元,公司按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30日丙公司按进度支付了合同价款要求:请东方公司上述业务作相关账务处理。

2023-06-18 20: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6-18 20:07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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