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稅率为13%,装修服务适用的增值稅税率为9%,酒店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积率为6%。以上业务均为甲公司主营业务。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拍代销合同.用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网商品1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的手续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至12月31日,乙公司已将上述商品全部出售.,收到乙公同开具的代销清单,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212月6日.甲公司收到客户丙公司退回的全部商品甲公司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稅专用发票(红字)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21年9月20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5000元(3)12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