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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里面为啥这些有的应该,有的可以能解释下原因吗

行政诉讼法里面为啥这些有的应该,有的可以能解释下原因吗
2023-06-17 20: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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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21:21

您好,可以是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发回让行政部门再做行政行为,应当的时候,是指该情况下,是法院无法直接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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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是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发回让行政部门再做行政行为,应当的时候,是指该情况下,是法院无法直接做出相应判决。
2023-06-17
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和第二审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它们在审理程序和判决方式上都有所不同。 第一审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裁定。在第一审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二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裁定。在第二审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3-11-08
您好,这类问题在实际考试中,要结合排除法来做答。一般情况下,有绝对表述字眼的,大概率是错误选项,比如D选项的“任何情况下”;B选项要依靠对知识的准确掌握;C和E,其实就是二选一了,表述上明显E更绝对一些,所以其实利用这个规律也可以做出来正确选项。多选题,往往在容易混淆的地方出考点,这是平时学习的时候要重点注意的。希望这样回答您能满意。
2023-10-19
你好,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原则,合理性审查是例外。
2023-10-24
你好,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并且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限制为: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举一个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属于受案范围:)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但假设行政机关对新的复议要求的每一个答复都意味着新生的行政行为,那么,任何不遵守撤销期限的人都可利用一封短信引起这一程序,法律救济期限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司法机关把仅指向第一个决定的不可撤销性或解释其理由的“重复处置”不视为一个新的实体决定,拒绝撤销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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