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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里面,破产方为出卖方,管理人对未完成的交易决定解除合同,但是标的物被第三方善意购得或者买受方已支付75%以上货款,还能解除合同吗

2023-06-07 17: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6-07 17:22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解除的 你们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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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3-06-07 17:22

我是问CPA,不是实际操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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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17:26

同学你好 75%的付款和善意取得不是除外情形呀,破产法并没有规定这个除外情形。出卖人破产后,出卖人是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当然也可以不解除,选择权在出卖人,这个是破产下的特殊安排,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价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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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3-06-07 17:27

书上说买受人以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抗辩法院不支持,可是标的物的确不在了,不支持还能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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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3-06-07 17:27

我想知道不支持能怎么办,标的物都不在了的情况下难不成一步一步去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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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17:38

同学你好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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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3-06-07 17:48

呃,老师你这个答案好像不对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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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18:05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享有取回权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此时两项权利处于叠加状态,出卖人可以则一主张并且不受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75%的限制。 首先取回权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现买受人无力支付价款时会造成出卖人享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没有资金继续支付,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同时解决上述僵局,赋予出卖人在此时基于其享有的物权取回标的物,但为了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支付百分之75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后,阻却买受人的取回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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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3-06-07 18:12

我只是想知道他不予支持以后怎么办?我标的物都已经交付出去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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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6-07 18:28

同学你好 撤销交易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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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解除的 你们协商
2023-06-07
您好,以下您看是不是可以理解 出卖人管理人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最大化出卖人的破产财产,或因为解除合同并收回买卖标的物的收益大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收益,或者解除合同有利于及时处置破产案件,加快破产程序。如果允许买受人以未违约或未将标的物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为由进行抗辩,则破产程序所要求的最大化破产财产,快速、高效、低成本、公平处置破产案件的要求可能落空。因此,法律不应当赋予买受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除的抗辩权。
2024-06-25
您好,稍等一下发给您。
2024-07-16
同学你好,申报的债权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如果对方解除合同,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滞纳金属于因债务未按时清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违约责任的追究通常受到限制。
2024-07-17
同学你好,你说的没错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范围内的清偿除外。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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