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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了就属于所有权人吗?不应该有要归还的义务吗?那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应该要归还财产吧?然后第三人应该可以向转让人索取赔偿吧?不知道我这么分析对不对

捡到了就属于所有权人吗?不应该有要归还的义务吗?那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应该要归还财产吧?然后第三人应该可以向转让人索取赔偿吧?不知道我这么分析对不对
2023-05-21 22:0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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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 22:16

捡到了不是所有权人,善意取得可以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要求转让人赔偿,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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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了不是所有权人,善意取得可以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要求转让人赔偿,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归还
2023-05-21
同学你好,虽然设立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在转让时买家有义务进行查询,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并不完全排除在查询后仍然决定购买的买家。关键在于买家是否知情或有重大过失未能发现抵押权的存在。如果买家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然未能发现抵押权,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4-08-1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同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将轿车卖给丙的行为有效,且丙受让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关于抵押物转让中的“通知”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义务是程序性义务,而非决定性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抵押物的转让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则抵押物的受让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抵押物的转让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利)来对抗抵押权人。但是,如果抵押物转让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对转让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对价款进行提存或者要求设立提存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该约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也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题中,虽然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无效。因此,丙可以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选项。
2023-10-26
基于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权利,确实不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
2023-10-27
善意取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在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善意地相信该动产为自己所有,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因此,受让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种原始取得方式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因为受让人是通过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因此,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仍然是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而且是第一次取得。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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