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了不是所有权人,善意取得可以获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要求转让人赔偿,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归还
题目中间点,1:告知与借款人邓某办理了过户手续,然后又与邓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没有理解什么意思,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2:不动产买了,付了钱,并且也交付于买受人,但没有过户是否可以理解只成立了债权关系??,按规定不动产要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户就没有取得所有权,现实中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吗??怎么又可以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我认为不是只需要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就行了吗?买受人正确做法是什么??借款人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台数控机床,双方约定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数控机床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数控机床所有权随着交付而转移 B如乙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前将该数控机床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则不论该机床所有权是否登记,丙公司均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机床所有权 C如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10%价款,经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取回该数控机床 D该数控机床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 答案; D 老师,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风险是买受人的,是吗?如果未经登记,被买受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那出卖人也无法取回物权了,对吗?
捡到了就属于所有权人吗?不应该有要归还的义务吗?那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应该要归还财产吧?然后第三人应该可以向转让人索取赔偿吧?不知道我这么分析对不对
2022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只手机对外出售,价格不得低于5000元。乙的初中同学丙有意购买,但问乙能否以4000元的价格便宜出售。乙碍于同学情面,擅自做主,以甲的名义以4000元将该手机卖给丙。根据《民法典》,关于该手机买卖合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该买卖行为无效,因为乙和丙构成恶意串通 C.该买卖行为可撤销,因为乙对丙构成欺诈 D.该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因为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辨析 老师,这道题因为有“甲授权乙”,说明是代理,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故而善意第三人在这里不能适用。 如果题目换成:甲借手机给乙用,乙转手卖给了丙,那么丙就适用善意第三人,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这个手机的所有权。此时是无权处分。我的理解对嘛?
下列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中,下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的有( )。 A.乙基于居住权而占有使用甲的房屋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E.戊基于遗嘱继承取得轿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 B 【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答案解析 : (1)选项A: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2)选项C:基于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3)选项E:遗嘱是法律行为,继承人依据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故属于继受取得。 问题:D选项,善意取得是法律规定的原始取得,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法律行为的原始取得,因为是第一次,如果是债权再次转让,那么就是继受取得,那么这道题B应该是不对的吧?
个人独资,没有税务登记,注销,如何打印清税证明
老师,而且那个开差额发票开票系统同一张发票还可以分次扣除吗
老师,你的意思是我开全额发票的时候除了扣除分包款,取得的油料发票还有材料发票都可以扣除吗
老师,一个难题请教一下,总机构竞标得 a 项目,然后总机构把 a 项目给他的分支机构去做。这个项目需要租赁发包方指定的办公地址,产生的租赁费发票又开具给了总机构,但实际使用的还是分支机构用的, 那这个房租发票可以作为分支机构税前扣除凭证吗?,可以记入分支机构的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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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如何开票,防止变成一般纳税人
请问公司平价转让股权,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明细表?
老师,为什么那个差额开票系统,扣除发票可以重复选择呢
老师那简易计税只能扣除分包成本吗?采购的其他材料,机械邮费不能扣除吗
老师,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公司代扣了。但是。忘记从员工身上扣了,员工离职了,公司自己承担这个是不是?调在营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