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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公司是做知识产权的,因为客户要申请国外的专利保护,所以给美国的公司付了一笔代理费,现在我们要怎么才能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2023-05-16 10:0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5-16 10:02

你好1;     这个是要有形式发票的; 如果你公司承担的话; 需要形式发票和支付回单和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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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003 追问 2023-05-16 10:06

形式发票就是发票吗?但是国外的公司提供不了发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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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16 10:07

你好; 就是国外形式发票的; 不是国内的  专票或者普票哈; 就是一个文档 里面 做的一个形式发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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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     这个是要有形式发票的; 如果你公司承担的话; 需要形式发票和支付回单和合同证明  
2023-05-16
同学你好,对方发生的费用可以凭他给发票清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给对方的工资可以到他国内的卡上,个税要申报。
2020-12-30
同学,你好 不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024-08-12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为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是具体分析: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一般规定和国际税收惯例等,如果服务提供方(即实际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在国外且服务地点在国外),那么其所得通常不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其机构场所不在中国境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形成机构场所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或类似营业代理人等情形),并且服务的发生地(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所以从所得税角度,一般不涉及中国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的课税权,也不存在贵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 增值税方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所以,对于国外的服务提供商在国外提供的监理服务,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应税范围,贵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过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和考虑: 1.如果与国外当地的法律或税收协定等存在特殊约定或冲突,可能会对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产生影响。 2.如果在支付服务费过程中,存在一些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事实上构成了服务接受方或服务消费地在境内等特殊情形(比如虽然服务在国外完成,但合同约定了大量境内的后续配合义务、服务成果主要是为境内主体使用等,但从描述情况看不太符合这些特殊情形),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
2024-08-12
那就是股东代替付款呗,对不?你原来收款是记收入了吗?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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