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好,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月销售十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这个文件2023年还有效吗?

2023-03-04 19:0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3-04 19:06

你好,有效的这个文件还有效。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04 19: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9    打印本页 字体:【大】【中】【小】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有效的这个文件还有效。
2023-03-04
你好,有效的一直可以使用。
2022-09-26
你好,是的,不区分一般人还是小规模
2020-1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024-05-31
您好,这个是免的,有这个政策
2022-05-07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