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必须保持一致的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我想问一下后面三条规定不都是账户名称和出具开户证明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在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样吗?
企业简易注销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的日期是10月27日,但是在28日上传公示的,这样会有影响吗?上次是9月13号公示的,但是日期是9月20号,所以被驳回了,不知道公示时间比签字上的日期靠后这样行不行。
我是公司财务,只负责做真实的内账,是一个记真实流水的出纳而已。外账是给外面的会计外包,开票也是外账会计开。问题一:公司不太正规,万一透漏税我这个只负责内账的会有责任吗?税务责任是在老板吧?还是做真实内账的人也有责任?问题二:外包的外账会计开税票时,会写他们自己的名字吗?还是会把我这个财务的名字写上去?但实际上发票我没有经受过。开票资料都是老板和外账交接的,我也外账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从未接触,联络方式也没有。怎么证明不是我?问题三: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名字,外账会计都是可以随便乱写的吗?若未经我同意,我在不知晓他们开票活动的情况下,外账会计开票时在收款人栏写了我的名字,实际上收款账户是我老板,我有责任吗?问题四:公司很不正规,和我劳动合同都没签,就算发票上被他们写了名字,没签劳务合同是不是就无法证明我是他的员工,那么他们的这些事也与我无关,是他们乱写,我全然不知没有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下面签字 把名字有个字写成了繁体字跟身份证上的不一样可以吗 会被驳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