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相当于之前没有入库,现在补上。
现在做的这套算是我代账的,一开始根据他们在财务系统里做的单据做的账,报的税,发票没要,后来才发现,11月进的货,已经卖出去了,然后销售开的票是11月的,进货在12月才开回来,可是在11月已经结转成本收入了,那这张进货的票能直接附在11月凭证里吗?或者说要做暂估入库,再冲销,按发票再做,我从网上查到过一位会计学堂老师给的回复,要把成本也冲销,是这样吗?感觉好繁琐
我公司11月开出100万发票,开票只是为了收款,产品没出货的,我11月确定收入,可以不结成本,留在产品,那11月利润好高,12月完工发出产品,但12月没销售,结成本,12月亏损好大,这样操作可以吗?还是有更好的建议?这样年报表就会很难看,还是在11月反映销售时,结转成本好呢?又由于我11月的抵扣发票有部分是12月才开出发票,我11月应交4万增值税,由于有部份材材发票12月开出,所以我11月实交7万增值税,交多税了。12月拿到进项发票再认证3万税额,那就变留抵税额3万了,留底税额影响增值税负吗?问题有点多,请老师耐心解答
你好,老师,我A材料实际是7月份采购进来的,但是12月份收到发票了,但是我这个A材料存货很多了,所以我叫她们12月份再开票过来,那现在问题是,我7月份暂估也存货很多,还是等12月份做新购进做虚假入库单,就说是12月份新购进的,但是现在不是都需要四流合一,那我12月份新购进的发票跟我实际7月份当时入库单日期对不上,这个怎么弄比较合理。
老师,我们生产型企业,关于采购材料有这个问题:现在是7月份,7月份材料入库,但是我们和供应商对账都是8月份,对账完成才会开票。有老师告诉我7月份材料入库,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暂估入账,这样才会跟仓库入账一致,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有个疑问,就拿现在7月份来说,7月份我按照仓库收货来暂估入账,到了8月份,发票到了,我冲红7月份暂估,按照收到的发票借材料 进项税额 贷应付,然后我又要再按照8月份入库的材料暂估,那么站在8月份的角度来说,岂不是两份材料入账了?当月的成本岂不是大了?
老师,我们生产型企业,关于采购材料有这个问题:现在是7月份,7月份材料入库,但是我们和供应商对账都是8月份,对账完成才会开票。有老师告诉我7月份材料入库,即使没有发票也要暂估入账,这样才会跟仓库入账一致,做到账实相符。但是有个疑问,就拿现在7月份来说,7月份我按照仓库收货来暂估入账,到了8月份,发票到了,我冲红7月份暂估,按照收到的发票借材料 进项税额 贷应付,然后我8月份依然会有供应商给我送货,我依然是没有发票,是按照暂估的来做,借材料 贷应付-暂估。这样子其实从8月来看,岂不是就两次原材料了???
企业工商年报 有总分公司,总公司的 资产负债 收入费用 社保人数金额 这些都是只填写总公司 还是填写合并数呀
老师,个体户定期定额信息没有,核定征收信息也没有,就是查账征收吧,会不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它是核定征收,一年多都没有定税啊
老师,在书上看的不确定,外贸企业,是确认收入的当月就要退税勾选确认用途吗,还是等月初申报的时候再勾选确认的
工厂里面的五金用具,比如扳手,老虎钳之类,用来维修设备的,应该用什么科目分录?
老师,财务费用的汇兑损益在借方为负数,表示什么意思?汇兑损益到年底如何清零?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核定收入季度是4.8万。按年就是19.2万,但是从公户流水看收入有40.98万元,工商年报时我收入应该填哪个数据
老师 逾期一天 环保税 会扣滞纳金吗
老师账上前两个季度亏库,年末账上有库存可以吗
老师,新公司的成立,在筹建期间的分录怎么样写?例如厂房的租金,车间的基建,机器设备的组装材料款等等
如果说没有入库,那我给对应开票的送货单的日期还是11月和12月的,这样也可以吗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因为我们成品的库存比较少,所以没有太多的存货,那这样解释是否合理呢?实际是11月生产的,所有的物流单据是11月份的,但是开票在2月,账务上也是只有在2月才有体现库存商品和销售,这样税局不会问吧
你好,那你实际的发货单,你发给对方的是什么时间,主要是这个纳税义务,别晚就行。
入库晚了没有关系,这个没有关系的。
发货时间就是11月份的
这个纳税义务这个到底怎么看时间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可以看一下这个的。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那像我们这种是不是就是按货物发出的呀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我现在确是按发票确认的收入,而且在11月和12月也没有做发出商品,也没有做库存商品,这样是不是不可以的呀
重点是想着后续如何才是正规的呀?请老师指教
你好,那你的发货单能修改一下吗?就是和你开发票的一致。
好的,我知道了,谢谢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