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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为什么免退税办法的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

2022-11-12 19: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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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20:02

同学你好 1、一则是规定 2、后者的进项税形成留抵时是可以在有出口退税时退还的,所有不用这种方法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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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12 20:03

如果外贸企业,他的进项税额本身不就抵扣,所以也就不存在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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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1、一则是规定 2、后者的进项税形成留抵时是可以在有出口退税时退还的,所有不用这种方法退税。
2022-11-12
同学您好,这是因为免退税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不属于制造业,其出口货物、服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按照出口退税的办法处理,因此如果退不完,不得再留抵退税。
2022-09-29
你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增值税,你所有的进项,可以先抵你的内销进项,余下的进项税额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2024-04-16
2019年9月所属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2019年9月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0=-119.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5.6万元 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19.6万元。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9.6×90%×60%=64.58万元。 2019年11月5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万元,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10日内,假设11月12日税务机关完成留抵退税审核,应按最近一期即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130万元,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后的余额114.4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4.58万元。
2020-07-19
2019年9月所属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2019年9月应纳增值税额=80×13%-130=10.4-130=-119.6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5.6万元 9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19.6万元。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9.6×90%×60%=64.58万元。 2019年11月5日,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万元,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10日内,假设11月12日税务机关完成留抵退税审核,应按最近一期即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130万元,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6后的余额114.4万元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4.58万元。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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