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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认证服务,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本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1)取得某项认证服务收入53万元(含增值税)。(2)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3)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万元、增值税税额0.13万元。(4)支付广告服务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万元、增值税税额0.18万元。(5)销售2006年12月购进的一台设备,该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含税售价为2.06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7月均符合抵扣规定。要求:计算甲公司本年7月应纳增值税。

2022-11-0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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