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实际操作中,是这样的,只要开了票就要确认收入。
出差人购买飞机保险,抬头开具的个人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你好老师,请问一般人本月进项大于销项很多,勾选了一部分进项的进项税额同样大于销项税额,请问还需要做账吗?只做了一个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以吗?
税控盘里查到库存发票是说有纸质空白票吗?
甲公司将10辆B型小汽车交给乙汽车销售公司代销,规定每辆含税零售价12万元,当月甲企业与乙公司结清了代销款1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按销售额的5%支付了乙公司6万元的代销费用,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分别计算甲、乙公司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
5.某投资者2015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一个新公司,兼营公路旅客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公路旅客运输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利润率均为25%。税法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投资创办一个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并兼营其他业务。方案二,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方案三,投资创办一个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并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公路旅客运输业务。预计2015年公路旅客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该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规划?
论述餐饮预算方案的编制方法
你好老师,补交21年经营所得税当年交了一部分税享受了减半征收,现在要补还减半征收吗,
记账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凭据。
对外销售甲商品1000件,单价135元,增值税1/81/8B文库率17%,收到对方开来的一张金额为157950元的商业汇票。[2经批准处理财产清查中的账外设备一台,估计原价10000元,七成新。[3计算分配本月应付职工工资共计45000元,其中管理部门30000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5000元[4计提本月办公用固定资产折旧1200元。[5结转已销售的1000件甲商品的销售)87000元。
小明的总财富是200万元,其中包含价值150万元的一套房产和50万元的现金。已知小明的房产有1%的可能性会发生火灾。火灾一旦发生,小明房产的价值将从150万元下降到50万元。小明可以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来为自己的房产投保,房产投保后,遭遇火灾时保险公司会向小明赔付100万元。假设小明的效用函数为:,请计算当为1、2和4时,小明分别最多愿意为他的房产付多少保费?提示:为1时,效用函数退化为对数函数形式。
税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同学你好,税法对收入确认原则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时间也间接规定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第三十八条 ,对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算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其第九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在“第二节收入”详细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确认原则。 2、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不跨年度的收入确认不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如果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确认确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影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2月5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第九款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规定了跨年度的合同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企业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对跨年度的特殊劳务确认收入和扣除进行纳税,也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因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除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之外,其他跨纳税年度的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短、金额小,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没有实际意义。另外,这些经营活动在纳税年度末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不易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也不易判断,因此,一般不采用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办法。 3、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进行补充完善和明确,对收入确认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其收入确认基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版)的要求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