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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兼营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商品增值税率均为13%;该公司2019年5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7 280元。当月有关业务如下: (1)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一批商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18.54万元。 (2)购进一批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含税价33.9万元,增值税率13%。 (3)购入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95万元,已投入运营。 (4)当月批发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33.9万元。 (5)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500件,实际取得含税销售额14.9万元(已抵旧商品价每件50元);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给予折扣10%,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已分别注明。 (6)当月销售货物共收取客户包装物押金15 000元,且单独记账核算。 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1. 计算该商贸公司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 对以上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2022-10-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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