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购买方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消费了之后 销售方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购买方借管理费用等贷预付账款
请教:加油卡充值业务的双方账务处理 假设,加油站预收某公司加油充值款10000元,且开票了”预付卡销售#加油IC卡充值“的普通发票。请问双方在预收、预付时点各自如何账务处理?以后,该公司在真正刷卡加油时,双方各自如何账务处理?
(二)甲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预计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比例为5%,2019年末坏账淮备科日为贷方余额7000元,2020年甲企业应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发生情况如下:(1)1月20日,收回上年己转销的坏账损失2000元。(2)6月4日,获悉应收乙企业的账款4500元,由于该企业破产无法收回,确认坏账损失。(3)2008年12月3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00万元。要求:编制上述有关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三)红光公司于2020年5月1日销售给长城公司一批商品2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每件售价20000元,增值税税税率为13%。双方协商的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要求:1.作出红光公司和长城公司总价法2020年5月1日相应的帐务处理:2.假定长城公司5月9日,5月18日或5月底付款,请分别作出账务处理。要求会计分录加计算
老师,您好。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意思比如我现在公司去中石化开了一张加油卡用于公司车辆后期加油,现在一次性充值了5000,还没实际加油,这种情况中石化开票给我只能开“不征税”,我也不能作为管理费用入账税前扣除吗?但是实际我是收到13%的专票,并且作为本月的费用入账,下月做企所税预缴的时候税前扣除的?所以这条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具体是指什么呢?
请教:预付卡不同时点的相关账务处理。 我公司为一殷纳税人从当地加油站购买加油卡,以后持卡加油。 我想请问:双方在售卡时点和加油时点,如何开发票,如何记账?什么时候能索要专票?
老师好,公司经营用电采用柴油发电,办理的中石油的加油储值卡,一次性充值一笔钱进去,然后每月中石油按照实际消耗量给我们开发票。我在充值时记得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拿到发票计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预付账款。这样可以吗,因为本身就是为了经营才买的电,我觉得这是销售商品的主营成本之一,这样做账有问题吗
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手工帐的模板,发个,谢谢。可以打印的。
请问一个季度要交个人所得税9000块,还是大概知道一个月收入多少
个税返手续费这个怎样做分录
公司买了5箱茅台酒,价值几万元,用来送礼。开的是普票,可以直接做业务招待费吗?企业所得税再调增
为什么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填零,要怎么填呢
老师好,麻烦问一下,小微企业季报的财务报表是不是只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可以,还要报现金流量表吗?谢谢老师
老师,我问一下,现在个体户要报工商?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和职工工资一起发放可以吗,
老师,您好!有个账务处理问题请教一下您! 领出产品出库到车间重新换包装成另外一种产品名称入库,如何处理账务分录呢?
我们公司每次申报增值税前,要在电脑上插上ukey写入,申报完后,又要插上ukey写出。请问这个ukey有什么作用呢?
销售方预收时开的发票:税率栏是不征税,也要核算销项税吗?
不算 只做了预收账款,没有做应交税费。
是不是预收时开了不征税的普票,以后客户消费时就不能再要求开具专票了呢
对的是的,只能开一次发票的,您如果想给他开专票的话,你就得把之前的发票红冲了
老师麻烦您把有关预付卡加油充值的相关税法文件名称文件号发我一下,我详细看一看,先谢谢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师您辛苦啦!我是想了解有关加油卡充值的相关税务规定,买卖双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是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