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首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管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经营所得均不能再扣除这几个扣除项目。所以,在综合所得可以自已掌控的前提下,在综合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时,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大于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几项合计,应考虑放弃综合所得,将其并入经营所得。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老师,这句话需要怎么理解啊?有点理解不了
收入中存在综合所得,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专项,附加项以及其他扣除。怎样理解呢?
4个个税中关于公益捐赠扣除问题,请老师分别解答,谢谢。 1、公益捐赠支出,既有分项所得又有综合所得,分项所得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继续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2、既有分项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分项所得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吗? 3、在一项分项所得中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不可以再在其他分项所得中扣除? 4、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捐赠支出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或是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再在另外一边扣除?
同时拥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收入,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了6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我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只有3万多,这种情况下综合所得还需要交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