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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老师,首先,我不懂什么是别除权,是不是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的物权担保就叫别除权,其次,老师能否画个关系图给我看,我不知道这段话在表达什么

2022-06-21 16:4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6-21 18:06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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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6-21 18:06

你指的的关系图的话是指哪几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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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386 追问 2022-06-21 18:33

我也不懂,就是不知道这里面的关系不理解所以不知道它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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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6-21 18:37

你这里就是破厂企业里面的资产进行偿债 首先是有别除权的公司进行受偿 然后余下的在对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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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2-06-21
亲,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别除权(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设立在破产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不包括保证债权,所以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10-28
您好,稍等一下发给您。
2024-07-16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完全无效。破产法通常允许这类债权作为“待确认债权”或“有争议债权”进行登记,并在后续程序中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没有提出有效异议,且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些债权,那么这些债权是可以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即按比例清偿。 关于“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主要涉及到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那么债权人通常有权选择优先实现哪一种担保。如果债权人选择了先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并在之后还通过实现担保债权(如变卖抵押物)等方式获得了超出其原始债权的清偿额,那么担保人在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就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为什么会有超出部分?这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高于预期,同时后续又通过实现担保债权获得了额外清偿。 担保物的价值在破产程序后显著增值,导致变卖后获得的款项超出原始债权金额。 债权人因其他原因(如第三方还款、债权转让等)获得了额外的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以确保其不会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4-07-16
同学,你好 嗯嗯,可以的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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