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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投资所得可以扣除扣除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呢?是清算还是投资撤回是可以扣除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份额吗?

2022-06-13 20: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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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20:33

你好,撤资和清算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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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撤资和清算都可以。
2022-06-13
这句话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税收漏洞。 在股权转让时,股权的价值不仅包括了初始投资成本,也可能包含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如未分配利润等)。如果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后续获得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可能会将这部分利润作为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这样就导致了同一部分利润既在股权转让时被扣除,又在受让方获得分配时享受免税,从而造成重复享受税收优惠。 而按照规定不扣除这部分留存收益金额,虽然股权转让方在转让时不能扣除这部分可能分配的利润,但受让方在取得股权后,其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包含了这部分留存收益。当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受让方获得的股息红利等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整体上看,国家并没有多征税。
2024-07-02
如果是撤回投资或者减资行为是可以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020-09-20
您好,是的,这也是经常看到的一种筹划思路,就是利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2021-06-01
假设 A 企业以 100 万元的价格取得了 B 企业 20%的股权,之后 A 企业以 150 万元的价格将这 20%的股权转让给了 C 企业。 在转让时,B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 50 万元。 按照规定,计算 A 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因为 B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 50 万元中的 20%(即 10 万元)而减少转让所得。 所以,A 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为 150 - 100 = 50 万元,而不能是 150 - 100 - 10 = 40 万元。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被投资企业有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就从转让收入中扣除这部分可能分配的金额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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