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名称相同,数量是零
我这是网络货运公司,是一个做运输的平台。货主从我们平台发货,然后把需要给司机的运费,和9个点的税费一起打到我们平台,我们再把运费给司机。产生了多少金额的费用,我们就开多少金额的专项发票,比如1000块运费,和90的税,发票的价税合计为1090。但实际中,1000块钱,我们只向货主收7个点的税(政府对网络货运公司的税有部分返还,我们愿意让一部分利给客户),那这种情况,附属类是否可以应用在这里,发票的价税合计额度为1070?发票上这个附属类应该怎么填才对? 和货主签的协议,是不是可以按照每个月对方和我们保证多少量,全部的每张发票,我们都按照协议税点开。还是说,需要我们和货主协议,先达到多少量,这些量按照正常的金额开,完成保底额度之后,我们才能够按照协议税点开?此外,税务局对于协议还有哪些要求和限制呢? 这种附属类是属于折扣销售吗?和平销返利是不是同一种?
老师,你好,同一种货物,以旧换新,三件旧的换一件新的,按照一件新货物的价格折算3件旧货物的价格给对方开票,对方按新货物数量价格给我方开票,最终双方开的专票金额相等,请问这种操作可以吗?还是需要将旧货物销售给对方,收到款项后再向对方公司购买新货物收票呢?
我司销售了一批货物按照1块的销售价格给对方开票,后面考虑到成本问题需要额外收取0.5的价差,那这个0.5如何开票?还能按照原先的数量然后单价开0.5吗?
B公司帮A公司代买商品,C公司报价80万(三方沟通,A提前试用,不满意退货,C待A满意后开票给B,B付款结算),最终定价会等A同意后调整开票,后续,B收到商品,按照清单价格加价后卖给了A,A当年试用1号产品满意,C开给了B并且结算,问题,B当年销售的时候因为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定是80,所以销售给A的同时没有做成本结转,而且等收到C的发票后做了相同金额的结转,第二年,C收到了A退回的商品那么B公司账务要怎么处理,可以不影响利润,涉及所得税?是否可以直接反冲库存,红冲部分销售发票退然后退钱给A
我司是售方款未收到 发票也还没有开 因为我们给货延期了 后面我们说给他打95折 然后对方非的要求我们按照原价10万开票给他 他付款95000元 然后余5000元直接开个罚款收据给我们[破涕为笑] 还可以这样处理吗?不能直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来开票么 那个95折就相当商业折扣了嘛
数量是0能开票吗
您好,是可以开具的,按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