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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华美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后交付,但只有在两项商品全部交付后,华美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考相关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华美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1-12-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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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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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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