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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享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百分之十优惠政策,是不是进项税额乘以百分之十啊

2021-12-17 12: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17 12:40

你好,是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再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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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582 追问 2021-12-17 12:46

老师,比如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3000,就是3000*10%=300这样就能抵扣3000,另外又优惠300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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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7 13:15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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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582 追问 2021-12-17 13:15

谢谢老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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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7 13:16

不客气,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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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是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再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百分之十
2021-12-17
这个附表2 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都可以算*10% ,不看必须这个四项下面的
2020-08-27
你好不可以的,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2021-1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财税87号公告”)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明确,对于符合87号公告规定,申请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3号公告所附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的子项进行了调整,由原16个子项调整为10个子项,取消了原来的6个子项: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   “加计抵减15%政策”发布后,广大网友对生活性服务业的具体范围较为关注。至此,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的范围已然非常明确了。即,严格遵循“财税87号公告”的规定,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而言,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21-12-27
您好,这个也可以当月的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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