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老师,您好,我公司经营的业务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进项符合加计扣除,4月变成一般纳税人的,但是从4月到9月都没有填写加计扣除声明,也没有加计扣除,我在10月份的时候填写了这个声明,我想问一下我可以在申报第十期时把4-10可以加计抵减的税额都填在这一期不,就不在更正4-9月份的报表了
批发业是属于税务行业的什么业?我收到这条短信,需要怎么做? 风险信息描述:经分析,你企业可能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请您及时核实企业的行业类型。如确实符合政策,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您可延伸阅读以下政策细节: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你好,请问公司符合四大行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一下没享受,11月收到财政通知填写了加计抵减声明,请问享受的税额是需要12月申报11月增值税时直接在附表4里面填吗?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1:2020年9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项税额);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销项税额)。业务2: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进项税);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进项税);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进项税)··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9%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进项税)。业务3:该企业当年符合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10%加计抵减。请按业务内容在增值税申报表电子表格中填列数据。
老师,增值税加计抵减10%,是不是在附四表里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里填写?我们1-4月份没有享受这个政策,税局老师让我把1-5月份的进项乘以10%,全都放在5月申报,这样的话,里面这些项目期初,本期发生,本期调减,本期可抵减,本期实际抵减,我把进项的10%填到那个项目下?5月进行大于销项
如果没有申报会怎么样呀,后面会有机会补申报吗?
你好,这个政策截止到今年年底啊,搜暑期12月份过了之后就抵扣不了的,所以你只能在这两个月申报。
主要我已经全部申报完了,是不是下月申报12月增值税时填的话也来得及?
你好是的是的,可以的。
填写报表的话,本期发生额是不是从2019-4月开始一直到2021-11月的进项税额合计*10%呢?
你们从一九年开始符合要求的,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