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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客户打款到一达通(只是我司的部分货款),出货时国外客户要求我司的产品(展示架)和另外一家公司产品(包包),组合到一起出口,出口报关不能用两家公司名字一起出口,现为了能让货物出口到国外,用了(包包)公司的名字出口。 问题1:包包公司让我展示架公司开专用13%发票给到包包,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财务上如何做分录。 问题2:包包公司是自主退税,展示架公司是通过一达通代理退税的,包包公司说他退税后,会把属于展示架13%的税退还给展示架公司。财务上如何做分录。 3、国外客户是打款到一达通的,展示架公司虽然开票给包包公司,但是包包只会付展示架公司的退税款,账务上:借:应收账款-一达通 贷:应收账款-包包公司 这样做分录是正确的吗。 老师,我问题有点多,辛苦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2021-11-13 11:0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1-13 20:18

同学 您好,您现在也只能这样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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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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