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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收到各合作单位预付全年或半年款,记账是已经做预收向东款,然后我公司按月代发工资 代缴社保并收取服务费,以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是包含代发代缴及服务费)结算确认为每个月收入。但9-10月当中,有一半以上已发生(也就是应结算的费用)未开具增值税票。在做当月收入时,是按应结算的收入金额做账呢?还是按已开票的收入做账?。如果按实际应结算的金额入账,就会存在做账的收入与电子税务局报税的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而未开票的这部分收入,在11月是要进行补开的

2021-11-05 18:1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1-05 18:41

你好,同学可以不填未开票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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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1-05 18:43

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未发生实际纳税义务的,计提的应交税费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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